发布时间:2015-04-15 10:35:54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由原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纳税人,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让小微企业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税流程,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解答并予以连续刊登,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问: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减半征收优惠扩围了,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方法变化了,把月平均值和全年月平均值修改为季度平均值和全年季度平均值,简化了这两项指标的计算过程。
问: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