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16 16:57:07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相关政策得到优化和完善,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变化,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误读误解。市国税局提醒小微企业纳税人,不要步入以下认识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错误地理解这一规定,将小微企业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混为一体,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减免,视为理所当然地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误区二: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去年以前,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但去年出现了重大转变,现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小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专门备案。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且备案方式较为简化。